机关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
为改善集团知识结构,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提高集团在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个人申请与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原则;
4、坚持合理补贴、节约优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指通过国民教育、党校教育、课程进修等教育形式取得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册在岗人员。
三、申请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态度端正,业务能力强,成绩突出,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业务技术管理骨干。
2、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须从事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批准程序
1、凡要求报考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或研究生进修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党群工作部征求其所在部室分管领导意见。
2、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群工作部报经集团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填写《南京市城建集团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党群工作部备案,一份本人留存,作为学习费用报销依据。
3、集团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须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交党群工作部审查,并将有关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费用报销
1、经集团办公会研究确定选送的骨干和组织指定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费用先由党群工作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凭学历证书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先垫付,必须由单位先支付的例外)。
2、个人申请学习,专业对口,并经集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的,费用报销60%(学习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凭学历证书报销),学费报销上限不突破3万元。
3、上述人员,每个学历(学位)层次仅限报销一次费用。对未按期取得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取得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的辞职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必须退回单位所支付的费用。
4、未经集团办公会研究同意,个人自学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在外单位工作期间经组织同意参加学习,调我集团后继续学习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报销;在集团工作期间经组织同意参加学习,调外单位后继续学习的,其学习费用不再给予报销。
6、集团原则上不安排MBA、EMBA等高额费用学习,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但费用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学历(学位)学习费用额度。
六、全资、控股企业集团管理的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由集团统一研究审批,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城建集团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