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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建集团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1-14 14:42:45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的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省、市外事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加强出国(境)人员年度计划管理。各成员企业于每年10月20日前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出国(境)计划上报集团;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全系统的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集团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意见执行,各成员企业严格按照集团研究审定的意见执行。
第二条  集团机关和各成员企业安排人员出访活动必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集团领导原则上每两年出国(境)一次,最多一年一次。集团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企业领导者和一般工作人员最多两年出国(境)一次。
第三条  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和地点。除出国(境)进行大型经贸招商、专业培训等,其他类出访团组,原则上出访一个国家(地区)限于5至7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控制在10天以内。严格控制出访三个以上国家(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出访三个以上国家(地区),原则上应控制在12天以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出访时间。
第四条  除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等重大境外经贸活动团组外,各单位自行组团的,同一团组中不得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单位领导干部,也不得安排同一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领导及重要岗位同志在同一时间或短期内分路出访。出访团组人员要精干,原则上以五人为度。出访人员必须与出访任务相关联,不得进行与其职务和身份不相称的出访。
第五条  集团出国(境)管理工作由集团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设立外事专办员,专职办理相关手续。各成员企业也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和办理出国(境)事项。
第六条  企业组团或参加其他团组出国(境)须提前向集团请示,写明出国(境)事由、人数、出访人员简历、预计时间、出访费用列支渠道等有关事项,经集团分管外经外资领导同意,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方可由对方提供邀请函。
正式进入办理程序后,成员企业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报集团,经分管领导审阅、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签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后续手续。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归国后15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上交集团综合办公室保管。因公出国(境)团组归国后15天内书面写出出访情况总结交集团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集团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全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控(参)股企业由集团委派的股权代表,如需因私出国(境),必须符合相关外事管理规定条件,并提前向集团请示,经分管外经外资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上交给集团综合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九条  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发生证件遗失、人员违规超期滞留或出走不归等意外情况应立即向集团报告,由集团统一向市外办汇报。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出国(境)或擅自延长国(境)外滞留时间的,集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监管集团机关外出人员,各成员企业负责监管本单位外出人员。对外出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集团将追究其本人及成员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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